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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优化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在我县投资,扩大我县吸收投资的领域和规模,促进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县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实行若干优惠。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汕府[2009]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站式”对外受理报批业务服务。

县投资服务中心设立相关业务窗口,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置业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

(二)提供“包揽式”办事服务。

县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对新上投资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在县级审批权限内,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三)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

县投资服务中心、县经贸局分别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国内、外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和对国内、外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县投资服务中心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四)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

全面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县有关职能部门须制订和完善对外来投资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领导负总责。

第二条:实行税收与财政优惠政策

一、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凡符合国家和省税收优惠规定的,全部兑现给企业,并简化办税手续,切实让外商享受税收优惠。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包括加工装配公司所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出口货物及其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外商投资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县及县以下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项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扶持。

(一)独资新办工业企业项目,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下同)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②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③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5%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属认定为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以上标准再提高5%给予扶持;属兼并、租赁、收购县内原有工业企业的(完全关闭的企业除外),对扣除原企业上年度实现税收基数后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按以上标准执行。

(二)独资新办商贸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自建成营业之日起,前三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缴纳的税收收入(地方所得部分,下同)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②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缴纳的税收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奖励25%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③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缴纳的税收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5%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三)外商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四)新办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合作开办工业园区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项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扶持。

(五)项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经贸局制订。

第三条:实行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出让期限: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如需要延长的,按当地土地使用期限超期使用有关规定,可申请延长使用年限。

二、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地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四条:实行规费优惠

对所有涉及我县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第五条:全面贯彻落实“双转移”优惠措施

一、建立以“一站式服务”为核心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在投资服务中心专门设立“双转移”服务站,并全面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制和违诺投诉制,确保政府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

二、构筑“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政府服务体系。建立“双转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全程跟踪、协调解决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主动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用足用好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有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一、凡属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为外商投资企业重点保护单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施重点保护,有关职能部门不得随意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了解情况(除依法履行必要的调查、监管、税务征管或因突发事件外)。

二、尊重外商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外商正常生活。凡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场所(含宾馆、酒店和其它娱乐场所),应依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查乱罚。

三、外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关部门必须限期依法查处。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新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把好产业准入门槛。守住环境生态底线。

第八条:对引资贡献突出者奖励

凡引荐外商来我县投资并促成项目办成的,按引进企业投产后开始纳税的第二个日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纳税额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第九条:本规定的外商指外国以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可参照本优惠规定实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免收规费目录

附件二:减收收费目录

附件一:

免收规费目录

1、市政建设配套费

2、城市公共绿化费

3、城市建设附加费

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服务费

6、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7、房屋租赁手续费

8、劳动合同监证费

9、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10、再就业基金

11、劳动年审培训费

12、义务植树代劳费

13、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4、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产性企业免收,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15、公路运输管理费

16、堤围防护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

17、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18、气象服务费

19、白蚁防治费(预防免收,灭治的按50%收)

20、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21、企业档案建档费

24、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25、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26、企业公告费

附件二:

减收收费目录

1、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2、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3、规划放线测量费按物价部门核准价格减半收取

4、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物价部门核准价格减半收取

5、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抽验20%以内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6、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7、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8、房屋安全监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9、房地产权属(住宅)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0、土地评估费按规定标准50%

11、商务代理费按工缴费结汇额4%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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