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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鼓励投资兴办工业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国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等各种经济成分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促进经济全面发展,参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在汕尾市区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汕府[1999]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本着让利互惠、力促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境)内外各种经济成份在我市独资兴办或合资合作兴办各类工业企业。

第二章实行税收优惠

第三条在陆丰市范围内兴办工业企业的,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一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国家、省规定有幅度的按最低限额征收。

第四条

外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之年起,头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年产值70%以上的,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在我市投资取得利润在陆丰再投资生产项目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

第五条投资的工业企业经财税机关批准,可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第六条投资工业企业不征收场地使用费;外商企业暂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购置的房地产三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第七条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第八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及其工缴费一律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章实行收费优惠

第九条

在陆丰市兴办工业企业,一切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审批的为准。企业投产三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收支50%;属高新技术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除长期免收工商管理费外,头三年也免收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在陆丰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征用市政临20米路土地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减收。

第十一条

企业建设工业厂房及生活设施,免缴建设工程管理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环保报审费、质量安全监督费;减半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实际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待企业投产后二年内缴纳。

第十二条

企业雇用本市劳工的,自开业起三年内免收临工调配费第四年起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雇用外地劳工的,按标准减半计收,其户口暂住申报也按标准予以减半收费。

第十三条在陆丰市投资兴办工业,其用电报装的设备贴费、用水的开口费按规定标准各优惠50%;生产用水价格优惠20%,生产用电价格也实行区别情况的优惠。

第四章实行用地优惠

第十四条在陆丰市投资兴办工业,用地使用期为50年,期满可申报延长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实行工业用地优惠,出让的土地价格每平方米最高不超100元。凡在二年内建成投产的,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对经国家、省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二年建成投产的,地价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对于在荒坡、荒山、荒岭建厂,缺乏“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价格可再优惠。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50%。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它规费除按比例应交上级部分外,本市地方留成部分可优惠免收。

第五章实行高效服务

第十七条

市成立工业发展办公室,负责为申办工业企业办理一切手续,督查各职能部门落实有关规定等。凡到我市兴办工业企业的客商,只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就可委托工企业发展办公室办理一切手续。如一时材料不足,各职能部门可予灵活实行先批后补手续。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需汕尾市、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由职能部门主动疏通上级关系,并由调人员协助企业报批。

第十八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工业企业,均经予计划立项审批优先;提供资源、业务、场地优先;能源、运输、通讯、用水设备安装优先;对企业骨干人员、技术人员住房和家属入户优先。客商申报项目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须上级审批的重大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企业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报建手续;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通讯,有关单位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实行廉洁高效、准确快捷为企业办理银行开户、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海关备案、合同备案审核和合同延期、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以及招聘、招工等手续。

第六章实行企业保护

第二十条切实保障工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肃处理对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大力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对工业企业实行归口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办法。全市工业企业(除东海经济开发试验区外)的收费统一由市工业发展为公室收取,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费单位提留20%的手续费,其余由财政部门分配各有关职能部门,一季度结算一次。除税务部门和收费单位指定的工作人员可进各企业收取税费外,其它各部门工作人员都不能以各种借口进入企业收费。

第二十二条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挂牌封闭保护制度。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属重点保护工业企业:

(一)年产值或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

(二)经省经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三)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获省、部级优质奖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发给“陆丰市重点保护企业”的证书及牌匾,进行封闭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进入企业干扰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外商来陆丰开办工业企业,一切进出口贷物依法归属海关监管,其它任何部门不得重复检查。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内联经营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改造我市老企业,发展出口产品,搞活企业,原企业的债权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编外人员、离退休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在原企业分成得润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凡新办的项目,其投资的固定资产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免费安排2名亲友或代理人在项目所在地的城镇农转非入户;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安排4名。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业的客商自用车辆、货运车辆由市政府统一发给通行优惠卡,冯卡在本市境内行驶免交路桥费(不含高速公路收费)。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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